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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品学兼优的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四条 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40%(含4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各年级、各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生总数情况,确定各专业的资助名额。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复核报审材料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 每年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实施办法》(院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