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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xueziglzx 时间:2020-09-02 18:59:00 点击:24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助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因学院目前系一级未主管学生工作,此项工作暂由学生处审核),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或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人;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因下岗、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

2.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认定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宣传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年秋季学期报到注册后一周内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学院认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以系为单位,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因学院目前系一级未主管学生工作,此项工作暂由学生处审核。)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并将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四)各班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相关证明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核实,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后,进行民主评议,将评定结果和评定过程材料一并交系认定工作组,经审核同意后系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相关资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无异议后列入学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本学年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第十三条 结果公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全院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调整。

第十四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把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兰科院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