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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7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文件内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取得我院专科(3年制)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打架、旷课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等不良表现。
4、诚实守信,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优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励志奖学金80分以上;国家助学金学期综合测评总分70分以上,无考试课程不及格现象。
5、能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定资格:
1)无故经常不参加学院、班级等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各项集体活动;
2)无故缺课,经常缺席早操、晚自习,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规定,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
6)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数和资助金额依据甘肃省教育厅每年下拨人数具体分配。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按照评定等级进行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开始,10月底前评审结束。
3、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4、根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任定管理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评议结束后,将在班级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5、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残疾学生、父母残疾或下岗及西部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6、学院依据评定条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面向全院张榜公示3天,奖学金公示7天(审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名额),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学院后,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管理
1、要教育、引导学生将奖、助学金用于在校的学习、生活上,刻苦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所获奖学金、助学金,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并报学生处备案。
(1)用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进行不良消费,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后拒绝缴纳学费;
(3)用奖、助学金购买股票、基金、债券;
(4)获得奖、助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受到退学警告;
(5)有本办法第二条第7款情形之一者。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班要坚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所有奖、助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进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班级下一年度的评选名额。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定条件,若发现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各班级不得重新进行评议分配,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出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违纪后隐瞒不报,不做处理的班级,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将减少该班级下一年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