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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6-21 14:57:40 点击:486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使学院资助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要求以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院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制。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因学院系一级未主管学生工作,由学生处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院的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做好学院各项资助的评选、推荐和发放等工作;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一般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并将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全校各项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0 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 5000 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具体标准按照每生每年4500元、3300元、2000元三档确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5年间为还本宽限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等现行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第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省级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学院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学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九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发放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发的资金提前到当年12月份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学生处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具体工作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兰科院发〔2021〕2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院各项奖助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班级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上学生整个学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要经教务部门确认)。

(二)学生处评审小组汇总并审核各班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根据上级下达名额,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将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进行省级评审。

第七条 学校每年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兰科院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二)获奖学生必须格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兰科院发〔2019〕26号),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40%(含4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班级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并附上学生整个学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要经教务部门确认)。

(二)学生处评审小组汇总、审核各班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并综合考虑各年级、各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生总数情况,确定励志奖学金的获奖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和材料,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进行省级评审。

第七条 学校每年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兰科院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3300元和4500元三档确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含退役士兵)。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格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兰科院发〔2019〕26号),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助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学院情况提出校内分配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各班。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选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汇总全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学院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和学院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应按月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在学制期限内退学、应征入伍、受处分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院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四)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教育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九条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

1.登陆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表1 ,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I》中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3. 学生将《申请表I》提交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批准人伍后,县级征兵办在《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二)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

1.退役复学学生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2.登陆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II》,一式两份),提交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4.学校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II》中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三)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

1.登陆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II》,一式两份),提交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盖公章并确认是否自主择业,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3.学校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II》中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5.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减免资助政策。

第九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学校将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