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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精神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特别优秀的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第四条 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成绩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2.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⑵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⑶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⑷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⑸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⑹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⑺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⑻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长办公会的院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审定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的院领导任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进行省级评审。
第八条 每年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实施办法》(院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