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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作者:xueziglzx 时间:2020-09-28 19:47:00 点击:1949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了的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可视情况分为2-3档,其中分为2档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和4300元,分为3档的标准是每生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具体名额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助学金名额下达后,根据学院情况提出校内分配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各班。

第八条  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选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公示。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公示,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学院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和学院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实施办法》(院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