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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xueziglzx 时间:2017-09-04 06:25:00 点击:2399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切实保证国家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教资助函〔2017〕2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下称学院)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以《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学生生源地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证实)、贫困证明、低保证明、孤儿证、残疾证等作为依据,按照学院划分的困难等级标准做好核实认定工作。

第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残学生,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二)父母双方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或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三)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四)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人或收人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五)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六)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人;

(二)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父母双方均因下岗、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

(五)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因下岗、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人微薄;

(二)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四)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学生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或个人月通话费用高于50元的(价值1500元以上可认定为高档移动通讯工具);

(二)拥有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外出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的;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具体程序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二)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以系为单位,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因我院目前系一级未主管学生工作,此项工作暂由学生处审核。)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及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并将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五)各班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相关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填写的内容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核实,做出初步分析鉴定后,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将评定结果和评定过程材料一并交系评审小组,经审核同意后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相关资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六)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列入学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本学年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七)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班)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九)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学年未被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学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经常与学生谈话、观察了解等多种渠道,认真做好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为我院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第八条  对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每位同学的信息。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九条  学生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要把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数据统计与工作总结,并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等资助情况及时备案。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院发〔2015〕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